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16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苏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苏昊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昊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国泰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2017年3月23日,苏昊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请求扣划国泰公司的373295.91元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苏昊公司与国泰公司已达成和解,苏昊公司申请解除对国泰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并请求扣划国泰公司银行存款373295.91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扣划被申请人南京国泰人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295.91元至申请人南京苏昊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账号:320113010120100029399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