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群磊,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占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仪征市人民法院(2022)苏108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凤祥
审 判 员 周成晨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恺
书 记 员 张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