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071号之二
原告: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群磊,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幢06、07、08室。
法定代表人:林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利,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国泰人防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