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92号之一
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园路374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72111XD。
法定代表人:陈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291229XX。
法定代表人:庄君新。
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海燕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