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4410号
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园路374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72111XD。
法定代表人:陈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雅倩,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露十因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江南摩尔东区东四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4G15Q。
法定代表人:曾玉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桔,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露十因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斌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婷
书记员顾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