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先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02执1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先省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闽04民终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101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所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拘留15日决定,因未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实际拘留。 3.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4日分别通过全国和全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日期2020年闽C05Z**号奥迪牌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 4.经向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贵州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 5.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反映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被执行人具体下落。 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上述已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惠容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余鲁闽
法官助理 吴舒婷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