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9执967号之一
上诉人苏州康琪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终8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康琪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扣件损失149566.5元;四、***对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苏州康琪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90元,由苏州康琪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88元,由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0元,由苏州康琪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88元,由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02元。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2710.04元,申请执行费1602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2021年1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苏A×××××的车辆,被执行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A×××××、苏A×××××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将于2023年2月25日届满),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3、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账号有存款合计38101.5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6027元,剩余执行款22074.55元已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
4、2021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1年2月22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2021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2710.04元,实际执行到位22074.55元1340635.49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6027元已经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