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4790号
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施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铭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杨扇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文,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楼公司)、苏州高铭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唐亮,被告双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林加金,被告高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宋丽萍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唐亮,被告双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林加金,被告高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庭审,被告高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文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后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8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唐亮,被告双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被告高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楼公司向原告恒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6474737.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6474737.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高铭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请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恒业公司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双楼公司向原告恒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2157688.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157688.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高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双楼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02、04、14#楼劳务分包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承诺书》、《现场综合管理承诺书》,双方就02、04、14#楼及相应地下室的所有工程施工达成协议,由原告恒业公司完成所有被告双楼公司与被告高铭公司签订的《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所有的被告双楼公司应完成的02#、04#、14#楼及相应地下室施工内容。相关工程于2016年9月12日开工,2018年12月20日竣工。原告恒业公司实际完成部分的工程量送审造价为70784301.93元,扣除被告双楼公司已付款及相关垫付材料款等,被告双楼公司尚欠原告恒业公司16164737.43元未付。据原告恒业公司了解,被告高铭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之间尚有欠付工程款未结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恒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双楼公司辩称: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存在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双楼公司应向原告恒业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双楼公司已向原告恒业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劳务费用,不存在原告恒业公司所述的欠付工程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铭公司辩称:第一,被告高铭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者之间有合同关系,与原告恒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二,根据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是基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关系,而本案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是合法分包关系。原告恒业公司并不是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仅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因此原告恒业公司无权要求被告双楼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第三,被告高铭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项201601235.36元。根据两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被告高铭公司已经按约履行支付了进度款的责任,不存在欠付工程款项。因此原告恒业公司要求被告高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建设工程的合同约定情况
2016年7月28日,高铭公司与双楼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投标报价图纸内容及验收规范包干),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12#-15#楼及地下室新建住宅、地下车库的建筑、安装工程及发包方指定的其他零星工程等,其中部分内容为发包方指定分包,专用条款中补充条款有关说明(建筑面积约为114963.03平方,其中地上住宅面积74646.15平方,物业用房为1424.94平方,地下室面积为40316.88平方),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8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工程总日历天数小高层360天,高层5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签约合同价1961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及主要材料税前调差、装修材料双方市场询价,建设单位确认后定价。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招标图纸内容),本项目为住宅工程,所报总价为包干总价,是指按常规、规范、承包商的经验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是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内容的包干价格,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涵括了人工费、材料费(不含钢筋、混凝土调整价差)、机械费、综合管理费以及承包方的期望利润等,并已综合考虑到现场条件、人工、材料(不含钢筋、混凝土调整价差)及机械价格波动、风险等因素。结算时不得以图纸范围不清、及投标报价文件中工程量漏算、漏项等理由调整合同价款,除合同内已说明的调差及双方盖章认可的设计变更签证外,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结算不调整,增减签证变更按投标报价同比计取。(1)合同计价方式的依据: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总价计价、加钢筋和混凝土主材调整方式,工程量变更后材料调整价格,合同管理与工程计价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2)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及风险范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关于总价合同的规定,综合单价是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等费用,并考虑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因素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综合报价中(按规定计取)。(3)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只调整主材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部分的工程量。2、项目措施费、总包管理配合费。措施费包干使用(含砼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费、高层施工降效费,包含管理、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本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外支付。措施项目是指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全部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的内容,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该部分费用由各投标人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现场条件结合自身实力和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等自主报价。3、本工程项目措施费包括以下费用:(1)施工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技术措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代办费、特殊项目保护费、临时设施占地费、工程保险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雨季(包括冬季)施工费、赶工措施费、标化工地及各项开办费用等。(2)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以及甲供材料、甲定乙办材料卸车、工地大门、现场保安费用(有正规的保安人员值班、着装规范,纪律严明、工资认真负责)、招标人划定区域内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修复及拆除、施工用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各楼层水电接驳点的提供)、场外租地及交通费、为各位专业分包提供办公场所、材料仓储、为发包方、及工程监理提供办公用房及基本办公设施、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其它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后浇带收口网、各类机械设备(含塔吊)进出场的往返运输及安拆、钢筋支架、各类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硬地化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基坑及场地降排水、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驶增加费、施工噪音环保措施及管理费、施工排污环保措施及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等。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中发生的以上措施费亦在包干之内。(3)塔吊基础、安拆、进退场费,排水降水费用及抽水发电机台班(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的)等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方为配合发包方单独分包的工程及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而进行配合、管理、服务以及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包配合已包括甲供料的卸车(含下车码堆费)甲供材料已包括卸车费用。如甲方指定分包或甲方自行发包项目,除下列项目外,总包服务费按分包项目的结算价收取2%的配合费(以下不收配合费项目)。(1)桩基不计取。(2)市政工程,绿化和景观工程不计取。(3)供电工程不计取。(4)水务单位不计取。(5)燃气单位不计取。(6)有线电视、电信、智能化不计取。4、材料及人工风险范围。投标单位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做如下约定:材料价格与施工期间(结构主要材料对应结构施工期间)苏州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相比,仅钢材、商品混凝土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5%(不含5%),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调整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其他(含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率、规费)均不予调整。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制品价格、人工费一概按投标价不调整(不以政府收费、政府政策性文件等的升降而调整、亦不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而调整)。七、价款支付。2(2)当工程款支付达合同及变更总额70%时,甲方不再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撤清临建、清理机具及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净料清支付到合同价的80%。(3)结算经甲方指定审计部门核定后60日内且在竣工后6个月完成内外审计,支付至核定价的95%,余5%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三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五年经甲方认可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如果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二审监督的,则应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最终价款结算依据。
2016年8月21日,工程承包人双楼公司与劳务分包人恒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鉴于高铭公司与双楼公司就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已经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双楼公司与劳务分包人恒业公司就项目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主要约定如下: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苏州市盛泽镇舜湖西路。分包范围:02、04、14#楼及相应地下室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土建的劳务工程。提供分包劳务内容:瓦工、木工、钢筋工、油漆工、粉刷工及相关辅助工种。3、分包工作期限。3.1开始工作计划日期:开始工作计划日期:2016年08月0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小高层360天;高层5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详见建设单位的《总包合同》。3.2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发包人及承包人制定的施工进度节点计划要求。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一栋“扬子杯”,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要求,则给予罚金壹佰万元整。若获得“扬子杯”,则按该单体结算造价(含主楼地下室)的1%给予奖励,若未获得,则按该单体结算造价(含主楼地下室)的1%给予处罚。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2)/。7、总(分)包合同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并执行《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8、图纸。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10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17、劳务报酬。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1)固定综合单价的劳务报酬。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本工程按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即280元/平方米*38696平方米=1083.4万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核定确认劳务工作量,最终建筑面积按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面积,飘窗及外墙保温均不计算建筑面积。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的情况:均不调整。(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5%,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建设单位等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30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支付。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总包合同》付款节点和比例如下:1、按月支付本次完成工作量总额的70%工程进度款额:2、竣工验收合格,撤清临建、清理机具及垃圾,做到工完场净料清支付到合同价的80%(如实际完成额小于合同金额,则以实际完成额的80%)。3、结算经建设单位指定审计部门核定后60日内且在竣工后6个月完成内外审计,支付至核定价的95%。4、余5%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三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五年经甲方认可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如果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二审监督的,则应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最终价款结算依据。
同日,恒业公司签署了相对人为双楼公司的《现场综合管理承诺书》,《现场综合管理承诺书》载明:一、承包范围。我方负责优质高速完成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总包合同》中约定的02、04、14#土建劳务施工任务(含桩基接桩、凿桩头,不包括大面积的土石方开挖,但包括人工清土等工作)。二、施工工期。1、本工程《总包合同》约定开始工作计划日期:2016年08月0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小高层360天;高层500天。2、我方将组织足够各工种劳动力,保证实际施工进度满足建设单位总工期要求和贵方施工进度节点工期要求。三、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及考核。1、我方工期满足《总包合同》和贵方约定的节点工期要求时,确保本工程质量达《总包合同》约定的“一次性验收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以证书为准),我方按所完成工程结算总价(含建设单位及贵方的代购材)的4.5%上缴贵公司总包管理配合费,贵司代缴的各种规费、税金、代收代缴费用等按实际发生扣除。我司承诺接受《总包合同》中关于质量的奖惩条款。确保一栋“扬子杯”,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要求,则承担《总包合同》的壹佰万元整罚金。若获得“扬子杯”,则按该单体结算造价(含主楼地下室)的1%贵司给予奖励我方,若未获得,则按该单体结算造价(含主楼地下室)的1%贵司给予我方的处罚。2、本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现场文明施工须“南京市标化工地的要求规范管理”;我方须确保文明施工获“省级文明工地”:否则我司向贵司支付我方完成结算总价0.5%的违约金。3、我方承包期间接受贵公司内部施工管理月查综合评比,同时按贵公司要求年度月查综合计分情况与上缴贵公司总包管理配合费比例挂钩。八、合同管理。1、我方将在进场前与贵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办理主管部门劳务分包备案手续,且向贵公司递交本承诺书(承诺书作为贵我双方合作施工实质性文件);否则,贵方财务部门有权暂缓支付分包进度款。2、本项目《总包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外墙脚手架、防水、保温、门窗等劳务及专业分包工程,均与贵方签订分包合同,并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分包备案手续。所涉分包单位均须明确一名现场负责人,并提供所属单位社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以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行为检查。本工程除建设单位另行分包工程外,其他分包事项均须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具体招标方法如下:贵方负责招标的分包工程:外墙脚手架、防水、保温、门窗等专业分包工程(需我方参加招标、开标、定标、合同洽谈、结算等)。3、该项目约定由我方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木方、模板、砌砖、干粉砂浆、油漆、砂、石、周转材料等),均满足设计要求和《总包合同》相关约定,其采购合同委托贵方按我方确认的单价、供货方及付款方式在不突破《总包合同》及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所涉货款由我方负责承担。特别是砌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因我方使用的砌体材料不合要求导致建设单位的墙改基金无法足额返还,所造成的损失由我司承担。4、该项目需所用大型机械设备的,优先使用贵司的机械,若由我方自有机械,则我方向贵方出具安全承诺书后,由相关设备产权单位与贵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费用由我方负责承担。5、现场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前,须向贵方出具书面《经济责任承诺书》;相关合同或协议签字盖章时,须一并报贵方财务部门及项目管理公司备案。九、材料管理。1、根据本工程《总包合同》相关约定,除建设单位所规定的供应材料和设备外,其余材料采购供应方法如下:建设单位与贵方负责招标采购材料:钢材、商品砼(需我方参加招标、开标、定标、合同洽谈、结算等)。2、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根据总包合同约定进行扣除,贵方负责采购供应的钢材、商品砼等根据我方签收数量,按贵方实际购买价在支付进度款中按实扣除。超定额用量、超领部分的各类材料(含甲供材)不得退还;同时按贵方实际购买价乘1.1系数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定额用量范围内材料结算办法同总包合同。3、贵方财务、材料部门负责指导、督查本工程材料使用、建账以及信息化数据录入情况,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单据进行验收、入库及记账。我方须根据贵方材料账务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项目部材料采购、管理台账。4、双方约定由我方自行采购的零星材料及辅助材料,必须确保符合设计、工程质量和《总包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我方现场材料进场将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质保书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相关复检,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5、我方配合贵方做好“三大材”及成本核算的总体受控工作。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须核对确认好三大材的预算用量,填报《“三大材”及主要材料耗用分析表》与贵方财务、材料部门共同编制主要材料采购控制计划,以便贵我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共同监督;否则,贵方财务部门有权暂缓支付相关材料款项。6、贵方材料主管及我方项目部材料会计须按月统计《土建工程主要材料定额用量及实耗(申领)采购逐月对比表》,作为贵我双方相关负责人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款项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十、财务资金管理。1、贵方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工程财务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及时制作记账凭证,建立财务账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执行贵方内部资金动用审批手续。贵方财务部门须按月统计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2、我方承诺严格执行贵方内部“实名制”和“工程款”监管相关实施细则。我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须事先按贵方内部管理规定,向贵方缴纳本协议预估总价的3%-5%或人工费的5%-10%缴纳质量、安全、工期保证金100万元;若我方未按约定向贵方缴纳该保证,则双方所签分包合同无效。3、本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执行《总包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节点工程进度款直接划转至该工程专用财务账户。《总包合同》付款节点和比例如下:1、按月支付本次完成工作量总额的70%工程进度款额;2、竣工验收合格,撤清临建、清理机具及垃圾,做到工完场净料清支付到合同价的80%(如实际完成额小于合同金额,则以实际完成额的80%)。3、结算经建设单位指定审计部门核定后60日内且在竣工后6个月完成内外审计,支付至核定价的95%。4、余5%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三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五年经甲方认可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如果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二审监督的,则应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最终价款结算依据。我方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如实填报《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经贵方核算、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核审批后,我方出具收款凭证,同时根据本合约定将该工程款代为支付给相关方。4、根据该工程《总包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相关约定,以及建筑市场行为现行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对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约定如下:①我方现场所涉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周转材料(含建设单位、贵方代购的材料款)等款项支付时,均由供货单位提供付款申请手续及正规的“营改增”财务票据(具体要求见本大项第11条“发票提供要求”),按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材料款部分,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发票,经我方负责人签字确认,贵方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贵方财务部门须按“营改增”相关要求及内部规定程序审批后。贵方财务部门从工程专用账户中进行支付、我方负责人未签字审核的,贵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款项。②我方将按行业主管部门及贵方现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刷卡考勤管理,同时其月度预付和最终结算工资均由贵方财务部门直接支付至其本人银行卡。我方施工作业人员无当月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明细确认表和未提供市民卡银行账号的贵方均不得发放其工资。③我方工程财务专用账户资金不足时,将自行负责组织资金,汇至专用账户,贵方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收款手续。特殊情况,我方又不能组织资金时,经我方书面申请、贵方审批同意,临时代为垫付的资金,可按年利率12%的标准逐笔计算所涉资金占用费,并由我方负责人按期签字确认,在后续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减。以上款项严禁以分包单位人工费的名义进行支付;严禁以委托付款的方式,将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及材料费等款项直接汇至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或劳务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5、现场材料采购、工程款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名称,须与采购、分包合同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合同签订单位的指定账户,不得将工程进度款通过委托付款方式汇入个人银行账户。6、工程未完工结算之前,我方按期足额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款项后,拟提前支付工程财务专用账户所剩资金时,须事先向贵方书面申请,贵方核准审批后再行支付。7、双方在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结束后一月内,以最终审核结算总造价为基数,结清所有往来款项(包括已由贵方支付的各项管理费、规费、代收代缴费用等,预留质量保修金、临时设施摊销费、违约金,各类违章罚款、内部往来、贵方供应材料款、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款等,以上费用均按实际发生费用由我司承担)。8、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贵我双方协商后通过函告、暂停施工等措施进行催款;在建设单位承诺计算延期付款利息的前提下,贵方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考虑适当垫付工程进度款。9、本期工程款发放若有结余,由贵方财务部门滚动留存至次月发放,不要求将本期工程款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我方。10、工程竣工结算已经确认,且按期足额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款项后,拟支付工程剩余尾款时,事先向贵司财务部门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经所在项目部项目经理、劳资员等确认所属班组劳务层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后,报贵司总账会计采取电话查询、调查走访确认后,由贵司财务部门按内部规定程序核准、审批后,将剩余尾款支付至约定的合同主体单位银行账户。11、发票提供要求。按照营改增的税务要求,我方每月5日前提交本合同要求下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贵方。十一、预核算管理。1、该项目预算(清标)及竣工结算等事宜,采用以下第1或者第2种方式进行:(1)贵方统一组织编制,并具体负责预决算工作,我方负责校核;其预决算编制及核对费用按造价咨询单位的市场价的标准由我方负责承担。(2)我方自行按贵方对预决算编制时间和质量的要求,安排专一预核算人员与贵方成本部联系,完成清标预算、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请、竣工决算等预核算工作,预决算编制及核对费用由我方负责承担。若无故拖延10天以上时,贵司可另行按以上(1)条执行。2、若我方未按相关时间要求报送工程进度款等申报资料(或施工进度滞后),导致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由我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自行组织资金支付所属班组人员工资及相关材料款项。现场所涉经济签证资料由我方负责提供给贵方,由贵方按统一标准报送建设单位,并由我方负责跟踪,若因我方原因造成资料遗失或漏报,所涉损失均由我方自行负责,与贵方无关。所涉经济签证资料的原件均由贵方保管收集,并及时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3、我方将按贵方内部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配合贵方预核算部门及财务部门做好分阶段[地下室及裙房封顶、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三个阶段]工程成本核算工作:若我方未配合完成阶段性成本核算表的,相关负责人及预核算、财务部门暂缓审核、审批及支付相关款项。4、若因我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不能满足总包合同要求,贵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责令我方中途撤场,则此前我方所完成的工量按实际完成总价的70%结算。5、我方承诺不随意夸大、虚报决算工作量。若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确认的决算工作量比提交建设单位决算审计的工作量超过5%(此核减额度为总包合同约定比例)及以上,则审计费用按《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两倍对我方进行处罚,并由我方承担该费用。十二、现场综合管理。1、我方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技术规程及相关验收规定进行施工,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工程质量、检测、安全、文明、材料及预核算等资料。我方将服从贵方内部各项规定,确保工程施工顺利推进;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和贵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核算及信息化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2、贵方协助我方完成与建设单位洽谈本工程有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签证、清标预算、工程决算及工程款催收等事项。3、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方须向贵方提供“分包企业保障金缴纳证明”。同时,我方须加强现场劳务层工资发放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劳务及专业分包班组工资。若我方与所属施工班组劳务人员发生劳资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负责处理。4、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及贵方内部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我方现场须明确一名劳资员(姓名王铁山),具体负责劳务层进场动态管理,及时填写《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花名册》,将劳务层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务用工合同原件报贵方项目部劳资员备查;统计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刷卡记录表,按月向贵方项目部报送劳务班组所有出勤人员的实际考勤表(劳务人员签字确认);经贵方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后报送贵方财务部门。5、我方所有人员进场施工必须持卡进行考勤机打卡上班,每月底进行汇总,按人数出勤天数发放生活费(含下雨天等),不打卡无生活费及工资发放,若有工人出勤卡遗失必须及时补办(补办卡费按15元收取)。6、我方项目部劳资员负责办理现场班组劳务人员用工合同,并约定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按月支付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支付标准)。同时,编制劳务层月度工资表,经现场负责人签认后,由贵方财务部门汇入劳务人员市民卡(或农行银行卡),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或发放工资。我方劳务层考勤记录表、月底工资表及银行汇款记录等资料均由贵方财务部门负责存档、备查。7、现场劳务班组完工撤场工资报酬最终结算支付,由我方编制劳务层结算工资支付明细表,贵方财务部门直接汇入相关劳务人员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由贵方财务部门核准相关考勤、工资表等基础资料后,至项目现场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至劳务人员本人。十三、违约责任。1、我方作为贵方劳务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所涉相关事宜须事先直接与贵方联系,或报送贵方解决。否则,我方须向贵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此违约金经贵方现场项目经理签字后,直接在我方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2、我方劳务经理须准时参加贵方工程例会、工程协调会等有关会议;否则,我方将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请假经贵方批准除外),此款项贵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贵方有权要求我方更换认为不称职的劳务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人。3、若我方未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质量管理规定,致使现场发生砼强度不达标等质量事故,我方须自行承担质量事故的整改费用及建设单位违约责任,并按质量事故后期整改费用总额的30%-50%向贵方支付质量管理违约金。4、若我方现场施工不能满足《总包合回》约定工期要求,我方将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贵方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不封顶);累计节点超出15天,贵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我方无任何异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贵方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相关要求开展主体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我方存在住建部《检查通报》类似问题,贵方可对我方处以3万-10万元的经济处罚;若因我方现场过程控制不到位,被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通报的(包括选择无资专业分包单位),贵方可对我方处以10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6、若我方以贵方名义签订各类分包、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相关单位诉讼,则由我方负责自行处理。必要时,贵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代为支付相关单位诉讼款项,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扣减。7、我方承诺不得再将本协议约定的施工任务以整栋分包或劳务大包的形式转包给他人,否则,贵方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责令我方无条件退场,并对我方处以50万元的经济处罚违约金;且我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我方对此条款无异议。8、我方因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劳务班组集体上访、恶意讨薪等不良事件的,须向贵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9、我方须严格执行“江苏双楼”CIS企业形象策划相关规定,办公区域、施工现场及职工安全帽一律不得出现“南京恒业”的相关字样和标识;否则,我方须向贵方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10、因我方现场工程质量和资料等管控不力等原因,影响贵方对该工程优质结构申报,我方须向贵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栋。11、对贵方日常管理检查存在问题,我方必须按期进行整改;否则,贵方将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我方进行经济处罚;涉及到重大安全隐患对我方处不低于5000元/次的处罚,并停工整顾,直至无条件退场,相关经济损失我方自行承担。12、若因我方现场安全措施未到位发生伤亡事故,则我方除自行承担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外(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同时须向贵方支付伤亡事故10万/人的安全管理违约金。13、工程竣工交付后,我方未能及时安排人员回访保修的,贵方安排人员维修或直接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我方负责承担;另建设单位通知后未及时维修的,贵方对我方每次处3000元的违约金。十四、其它事宜:1、我方承诺其他相关事项:(1)我方进场施工前,将安排一名一级建造师(正式)注册至贵方所属集团公司,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注册资料;(2)贵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02、04、14#楼劳务分包工程”仅作为备案用,最终结算按此承诺书。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我方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任何经济债务及民事责任均由我方及本协议约定的负责人自行负责承担,与贵方无涉。
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
2018年12月25日,高铭公司的蚬子荡南侧2#A、2#B地块(1#-6#楼,一期地下室(含12#-15#地下夹层)、1-3#配电房)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16日,高铭公司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关于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所形成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
原告恒业公司主张,被告双楼公司在取得涉案工程的施工权后,将本案工程肢解分包给原告恒业公司以及南通宜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恒业公司与双楼公司签订的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转包,转包的范围包括案涉工程的2号楼、4号楼、14号楼的土建及安装,材料是由恒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部分款项是由双楼公司代为支付的。为支持其主张,恒业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水泥砖购销合同,甲方恒业公司、乙方吴江震泽镇八都万通新型建材厂,约定恒业公司向吴江震泽镇八都万通新型建材厂购买水泥砖,价格为0.33元/块,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
2、购销合同,甲方恒业公司、乙方苏州姜氏建材有限公司,约定恒业公司向苏州姜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黄沙、石子、砖用于2#、4#、14#工程。
3、汇景名苑一期土建建材费分摊表,刘德元、万素康、邓荣林签字。用水用电清单一组。公摊数额汇总表。显示汇景名苑一期工程按照ABC三个区域分摊确认相关费用。
4、双楼公司2020年8月17日履约催告函,主要内容:我司总包你司分包的苏州汇景名苑一期工程中,你司施工所需的加气块、砂石、水泥、瓜子片等原材料采购,均以我司名义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了合同。该项目已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方。你司至今未与我司进行最终结算。现在,(1)加气块供应商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状告我司欠付64324元加气块尾款,该案将于2020年8月26日在太湖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2)砂石水泥供应商苏州勇豫建材有限公司状告我司欠付240201.15元砂石水泥尾款,该案将于2020年9月23日在盛泽法庭开庭审理。2020年9月21日前派员来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账务核对、合同结算、货款支付相关事宜。逾期,我司将按照供应商的诉讼标的直接汇付给相关供应商,计入并扣减你司的往来。
5、铝合金栏杆及扶手工程分包合同,甲方为恒业公司、乙方为殷秀军,约定恒业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阳台栏杆、楼梯扶手、爬梯、伸缩缝等发包给殷秀军。2018年3月27日,双楼公司向殷秀军转账支付250000元。2018年6月25日,双楼公司向殷秀军转账支付200000元。
6、腻子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甲方为恒业公司与乙方为贾书平,约定恒业公司将涉案工程主楼天棚腻子、阳台天棚腻子等工程发包给贾书平。2018年3月27日,双楼公司向贾书平转账支付220000元。
7、恒业公司万素康与双楼公司的许永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聊天内容。
2018年6月19日,许永远说:万总,请问你们苏州汇景名苑的决算有没有做好?万素康说:还没有呢。许永远说:上月不是跟你们都讲了?这个月必须要完成送甲方。万素康说:好的。
2018年8月22日,许永远说:你看看,总的还有345.258万元,尚欠税金194.9859万元。你说咋付?万素康说:我2号楼产值怎么没有。我地下室15000多平方,就1000元一平方。许永远说:这个可以对,难道你们到现在地下室还没有核对清楚?万素康说:只对了量。许永远说:有了量不就有了价了。万素康说:你们不是给我们看一家,要三家在一起。
2019年5月8日,许永远将截图发给万素康,并说:甲方要求补充的东西,搞好尽快跟杨桂海联系。
2019年5月27日,许永远将“汇景名苑一期初稿2019.5.24”发给万素康,并说:万**长征才走完第一步,后面的核对工作还繁重。
2019年10月14日,许永远将“审计调整第四稿2019.10.9”、“恒业造价情况副本”、“万素康-钢材、砼进场量调价”发给万素康。
2019年12月31日,万素康将“汇景名苑结算问题万素康标19.12.29”发给许永远。
被告双楼公司主张,现场综合管理承诺书不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没有盖骑缝章,合同编号也不连续,从形式上看,该份承诺书是恒业公司向双楼公司出具的文件,没有加盖双楼公司的公章,上面仅有恒业公司的公章及人员签字,因此不予认可。双方系劳务分包合同,双楼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善始善终的安排、管理、结算、交付等工作,且与本案原告恒业公司签署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恒业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为支持其主张,双楼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高铭公司与双楼公司签订的蚬子荡南侧1#A、2#B地块地库外扩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双楼公司承包汇景名苑地块外扩工程,总价包干321万元,总价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作调。
2、高铭公司与双楼公司签订的蚬子荡南侧1#A、2#B地块地外墙真石漆、外立面石材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双楼公司承包1-6#楼、12-15#楼外墙真石漆以及外立面石材工程,施工暂定85000平方米,综合单价70.5元/平方米。
3、钢材购销合同、商品砼供货合同、干拌砂浆供货合同、加气块合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及相关发票、转账凭证,双楼公司为涉案工程采购了钢材、商品砼、干拌砂浆等。
4、分包付款明细表载明,B区,2#4#14#,累计应付工程款(估)63030026.73元,付现款和待付款24843635.98元(2021.9.23止账面29397026.98-脚手架预付扣往来3360000-脚手架最后付款1193391=24843635.98元,其中借款945万元,实际到账15393635.98元),钢材9908643.25元,商品砼8734568.42元,5项分项工程成本扣除8688369元,脚手架工程1567044元,吊车基础桩38754.29元,吊车、货梯租用费501866元,吊车、货梯按装拆除费89000元,临设公摊费用886450.14元,民工保证金0,团体工伤保险237847.72元,资金占用利息(2017.5-2018.12)729200元,资金占用利息(2019.1-2019.11)679230元,水费96593.43元,电费538407.46元,增值税及附加补差2507041.06元,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印花税271029.11元,其他代垫款项227521.52元,资料员工资及耗材99263元,应上交管理费(工作量*0.045,合同上交点)2836351.2元,合计63480815.59元,余款450788.86元。
5、2017年4月29日恒业公司申请书,载明恒业公司申请从句容碧桂园七地块工程款中划转100万元作为汇景名苑2#、4#、14#向双楼公司的保证金。
四、关于工程款结算及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情况
(一)有关汇景名苑一期工程的工程结算情况
2021年1月13日,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作出《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如下,审核依据:1、施工合同、商务标投标资料、工程结算书、竣工图、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资料、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2、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签证资料及工程现场勘察、测量记录。3、单价根据合同协议条款按10.4变更估价执行。4、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苏州信息价加权平均价计算。5、人工费不调整,总价包干。6、甲方确认的调整原则:投标清单漏项视作让利详见合同P119结算时不得以图纸范围不清、及投标报价文件中工程量漏算、漏项等理由调整合同价款,除合同内已说明的调查及双方盖章认可的设计变更签证外,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结算不调整,增减签证变更按投标报价同比例计取。标外部分同比例让利详见合同P129(1)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由承包方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按照江苏省建筑定额2014标准及中标下浮率最终确定,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三、审核结果。本工程合同价为199310000元,送审总价222240343.36元,审定总价207867253.31元,核减总价14373090.05元,总核减率6.47%。
高铭公司、双楼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工程的审定价为207867253元。其中,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工程合同价196100000元,审定价204567267.31元,车库扩展合同价3210000元,审定价3299986元。
高铭公司、双楼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12月28日高铭公司共计向双楼公司支付工程款201601235.36元。
2022年2月,本院向建协公司发出咨询函,主要问题:1、《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依据中的“施工合同”,是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之间合同价为1.961亿元施工合同吗?还是其他施工合同?2、审核依据中“商务标投标资料”是日期为2016年7月4日的金额为201454978.41元的投标资料吗?还是其他投标资料?3、审核报告载明:标外部分同比例让利详见合同P129(1)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由承包方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按照江苏省建筑定额2014标准及中标下浮率最终确定,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该工程中标下浮率为多少?4、如果贵司审核的依据为:1.961亿元的施工合同、201454978.41元的商务投标资料等其他资料,而没有与合同价1.961亿元相吻合的投标资料。贵司是怎样计算出最终的工程款数额的?
2022年2月,建协公司出具回复函,主要内容:1、该公司根据1.961亿元的施工合同及一份汇景名苑的地库外扩工程的补充协议作出结算审核报告。2、该公司审核依据的是金额为201454978元的投标资料,无其他投标资料。3、中标下浮率按照建设单位回复我公司的审计凭证与调整原则,无正式资料。计算式:(196100000-2200000)/201454978=96.25%,下浮率1-96.25%=3.75%。4、按建设单位要求计算出下浮率后用合同价反推出原投标金额,扣除未施工的内容与罚款等费用,增加签证变更费用及材料调差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汇景名苑一期二标段2019.9.23》。同时,建协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书情况汇总表》载明:投标总价201454978元,自报清单内没有参考价格的清单外项目总价下浮率为12%。
(二)关于恒业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情况
审理中,恒业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
2021年9月15日,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在鉴定过程中,恒业公司提供的投标书的工程造价为201454978.41元,与合同价196100000元不符,无法从总价中分离出2、4、14号楼的合同价。如若要按照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方式结算,需提供出与合同价吻合的投标文件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据现有情况已无法按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方式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我单位建议可根据现有资料采取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造价鉴定,对此,应补充: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砼试块检测报告、涉案各单位工程的垫层及主体封顶的砼试块检测报告、与竣工图一致的CAD电子档图纸、明确大地下室的恒业公司的施工范围。
2021年10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双楼公司、高铭公司要求提供双楼公司、高铭公司双方合同价吻合的投标文件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将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15日的函作为附件再次送达双方。双方均未提供与合同价吻合的投标文件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2021年10月31日,双楼公司书面回复:恒业公司只是2、4、14号楼的土建劳务分包人,双方劳务合同已明确了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工程范围、结算方式等。建设方、总承包方、审计单位共同参与下,已经形成了“结算审计报告”,恒业公司要求鉴定机构在已有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标准、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资料采取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是对总承包合同的否定,也是对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的否定,没有任何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2021年12月2日,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作出吴江区盛泽镇汇景名苑一期工程2、4、14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76762860.8元(未下浮)。鉴定依据:1、法院送鉴定的相关材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为此,恒业公司支付鉴定费575000元。
双楼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一、对恒业公司提出鉴定内容的几项事宜陈述如下:1、鉴定标准错误,涉案工程应当以施工合同为标准进行结算,而非采用按实结算。2、退一步讲,即使以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鉴定,也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当时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计算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计算,而本次鉴定报告中未体现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执行的文件标准,相关费用的可信度存疑。3、该项目预算总价为24188.32万元,中标合同总价为19390万元,下浮率为19.8%,鉴定价格应乘以80.2%(1-19.8%)。此外,该报告还存在具体鉴定项目的错误。
2021年12月17日,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回复函就双方异议进行回复。
针对双楼公司的异议,回复如下:一、鉴定标准错误。回复:我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函说明了需以按时结算的方式进行造价鉴定的情况。本鉴定报告中人工费按照单位工程开工到完工期间同期的苏建函价文件执行,材料中钢筋、混凝土按各单位工程垫层浇筑到主体封顶期间同期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其他材料按各单位工程开工到完工期间同期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执行;管理费、利润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执行。所提供鉴定资料中均未明确下浮率是多少,请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定。二、鉴定项目错误。1、地下室序号34地下室防火卷帘闸门是建设单位另行分包项目,造价多出91060.19元。回复:此部分造价为91060.19元,请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定。2、地上4#楼序号33成品雨棚:施工是我司专业分包项目,造价多出27527.64元。回复:此部分造价为27527.64元,请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定。3、地上14#楼序号30成品雨棚:施工是我司专业分包项目,造价多出19732.06元。回复:此部分造价为19732.06元,请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定。4、地上2#楼序号27成品雨棚:施工是我司专业分包项目,造价多出14736.17元。回复:此部分造价为14736.17元,请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定。5、所有楼栋,包括2#、4#、14#以及配电房的外墙真石漆为建设单位签证综合单价,不好另外计取措施费、规费和重复计取税金142106.19元。回复:送鉴定资料中未见外墙真石漆签证单,无法确定具体签证价是多少,故本鉴定按常规市场价正常计取。6、地下室序号37屋面刚性层,按常规定额套,多出475707.66元。回复:鉴定按图纸计价,未见现场不按图施工的证据。7、地下室序号50天棚涂料,按常规定额套,多出154141.87元。回复:鉴定按图纸计价,未见现场不按图施工的证据。8、甲供材部分屋面瓦超用45733.46元。回复:本鉴定报告中屋面瓦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计算。9、地上4#楼序号29砌体加固筋工程量7.331T(建筑面积4436.58㎡,含量1.65KG/㎡太大,不合常理),按计算应该2.662T,造价多出36352.53元。回复:经复核,钢筋数量无误。10、地上2#楼序号22砌体加固筋工程量10.311T(建筑面积6240㎡,含量1.65KG/㎡太大,不合常理),按计算应该3.744T,造价多出51130.24元。回复:经复核,钢筋数量无误。11、地上14#楼序号54玻璃幕墙未施工,合计32616元。回复:此部分造价39056.97元,现场未做需扣除。
高铭公司的异议如下:第一,地下车库序号为34防水卷帘门造价部分并不是双楼公司施工,是由高铭公司发包给消防单位施工。第二,地下车库序号37,该部分现场即构成清理干净之后直接做防水。第三,序号39现场地下室外墙为找平,直接做防水,这是关于地下室车库部分。地上部分4号楼序号为33成品雨棚、2号楼序号27成品雨棚是高铭公司委托冉杰门窗公司施工,非双楼公司施工,另外14号楼的序号54玻璃幕墙,现场未施工。这部分造价计取在鉴定报告中不合理。配电房序号25散水现场并未施工,最后卫生间厨房顶棚涂料未作,只批了腻子。
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如下:1、地下车库序号34、37见双楼公司异议部分的回复,序号39鉴定按图纸计价,未见现场不按图施工的证据。2、地上部分4号楼以及2号楼14号楼成品雨棚,见双楼公司异议部分的回复。3、14号楼的序号54玻璃幕墙见双楼公司异议部分的回复。4、配电房序号25散水,此部分造价为5124.4元,现场未做,需扣除。5、卫生间厨房顶棚涂料未作,只做了腻子,此项清单描述有误,综合单价中未计涂料费用。现清单描述修改如下:厨房、卫生间天棚/满刮腻子两道(白色)/水泥加胶水浆一道。
针对恒业公司提出如下异议,回复如下:
1、未计取地下室集水井、排水沟盖板。回复:排水沟为明沟无盖板,集水井盖板经集水增加16649.14元。2、筏板混凝土垫层以下有一层50mm厚碎石垫层,清单中未计取。回复:建筑总说明描述50厚碎石+100厚砼垫层,但结构说明及节点大样为150厚砼垫层,鉴定按结构图为准计算。3、地下室与一期交界处,一道砖砌土墙清单中未计取。回复:未见相应证据,鉴定未考虑。4、地下室部分未计取垂直运输费用及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及安拆费用。回复:已经在各住宅单体计算地下施工时间。5、消防水池,也就是在水泵房的东侧地面、墙面为瓷砖面做法,清单中未计取。回复:消防水池内部贴墙地砖,不合常理,鉴定未考虑。6、地下室地坪实际上为金刚砂地坪,清单中未计取,仅为一般地坪。回复:鉴定已经计算金刚砂耐磨地面。7、甲方另行分包的专业分包部分的配合费未予体现。回复:送鉴资料中未见甲方另行分包专业部分的造价等相关资料。
恒业公司确认以下工程非其施工,同意扣除相应价款。地下室序号34地下室防火卷帘闸门,造价91060.19元,地上4#楼序号33成品雨棚,造价27527.64元,地上2#楼序号27成品雨棚,造价14736.17元,30成品雨棚,造价19732.06元,14号楼的序号54玻璃幕墙,造价39056.97元,配电房序号25散水,造价5124.4元。以上合计175463.89元。地下车库部分序号37、39的事项应由鉴定机构按照施工图纸及根据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规定计取。关于2号楼、4号楼、14号楼及配电房外墙真石漆事宜,应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计取。
审理中,双楼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评审表显示,1#-6#及地下室定额价11593.16元,投标价10144.02元,按实际成本测算下浮比例为15.91%,按预算价实际下浮12.5%。12#-15#楼及地下室定额价12595.16元,投标价10831.84元,按实际成本测算可下浮比例18.21%,按预算价实际下浮14%。
以上事实,由原告恒业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综合管理承诺书、竣工备案资料,被告双楼提供的付款凭证,被告高铭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结算审核报告,原被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原告恒业公司主张,恒业公司与双楼公司签订的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双方是转包关系,转包的范围包括案涉工程的2号楼、4号楼、14号楼的土建及安装,材料是由恒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部分款项是由双楼公司代为支付的。
被告双楼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分包合同,双楼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善始善终的安排、管理、结算、交付等工作,且与本案原告恒业公司签署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恒业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除此之外,并没有项目主要材料供货合同、设备安装等其他专业分包合同,更没有向上述任何单位支付相关工程款款项或材料的证据或依据,恒业公司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第一,恒业公司签订关于水泥、黄沙、石子的购销合同,签署了有关土建检测费用、水电的费用分摊表,分摊表上对三个区域的费用进行了分摊。第二,双楼公司的许永远通过微信发送“恒业公司万素康汇景名苑一期初稿2019.5.24”,“审计调整稿第四稿”,“恒业造价情况”,“万素康钢材、砼进场量”给恒业公司的万素康,万素康也提出了审计的问题,上述材料包括了汇景名苑一期工程原合同价、变更部分、B区材料等明细等。第三,2020年8月17日双楼公司履约催告函,明确双楼公司总包,恒业公司分包的苏州汇景名苑一期工程中,施工所需的加气块、砂石、水泥、瓜子片等原材料采购,均以双楼公司名义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了合同。第四,双楼公司向法院提供B区分包付款明细表,载明工程款金额为63030026.73元,临设公摊费用、应上交管理费、余款450788.86元等项目,管理费按照4.5%计算,与恒业公司的承诺书中的管理费比例相符。第五,双楼公司提供的2017年4月29日恒业公司申请书,载明恒业公司申请从句容碧桂园七地块工程款中划转100万元作为汇景名苑2#、4#、14#楼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与恒业公司的承诺书相吻合。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均体现了恒业公司以2#、4#、14#楼的土建承包人的身份组织施工、结算等,双楼公司实际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与恒业公司进行结算,显然与双楼公司主张的劳务分包关系不符。并且,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该合同按照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280元/平方米*38696平方米=1083.4万元,经建设单位指定审计部门核定后60日内且在竣工后6个月完成内外审计,支付至核定价的95%,余5%质保金分期支付。双楼公司主张其已经向恒业公司支付劳务费13658148.15元,已经付清了劳务费用,该金额及付款进度明显超过了劳务合同的约定,有悖常理,双楼公司对此无法合理解释。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虽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恒业公司向双楼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汇景名苑一期工程1#-6#楼、12#-15#楼及地下室02、04、14#楼劳务分包工程’仅作为备案用,最终结算按此承诺书”,双楼公司也认可了该承诺书。事实上,双方按照承诺书履行义务并结算。故双方真实意思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二、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原告恒业公司主张,根据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以及恒业公司确认的扣款,鉴定机构确认的增加金额,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76604046.32元(76762860.8元-175463.89元+16649.41元)。
被告双楼公司主张,其在投标时,该项目预算总价为24188.32万元,中标合同总价为19390万元,下浮率为19.8%,鉴定价格应同比例下浮,即乘以80.2%(1-19.8%),在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存在下浮的情况下,无论恒业公司是劳务分包人,还是其主张的实际施工人,都应当遵照执行总包合同所确定的下浮率,而不是按照实际价款来结算。退一步讲,即使以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鉴定,也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当时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计算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计算,而本次鉴定报告中未体现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执行的文件标准,相关费用的可信度存疑。在鉴定结论76762860元基础上,应扣减临时设施费1524346元、其他扣减项目326160元、25873437元,总造价约为3459.95万元。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恒业公司的承诺书中未约定原告恒业公司与双楼公司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但该承诺书以高铭公司与双楼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为前提和基础,并约定了与总包合同一致的付款方式,故应当根据总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款价款。第二,根据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如若要按照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方式结算涉案工程,需提供出与合同价吻合的投标文件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但双方提供的投标书的工程造价为201454978.41元,与合同价196100000元不符,无法得出201454978.41元的投标书的内容与合同价196100000元约定的内容是否一致,也无法从总价201454978.41元中分离出合同价196100000元中2、4、14号楼及恒业公司施工的地下室工程的合同价,无法依据金额为201454978.41元的投标资料按照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之间的合同对涉案工程价款作出鉴定结果。因此,该鉴定机构只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作出以下鉴定结论:汇景名苑一期工程2、4、14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76762860.8元(未下浮)。第三,根据双楼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评审表,其投标价与定额价存在约12%-18%的下浮。建协公司在审核整个一期工程价款时,高铭公司、双楼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书情况汇总表》载明:自报清单内没有参考价格的清单外项目总价下浮率为12%,故该下浮率系双楼公司和高铭公司达成的结算工程款的合意。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之间参照12%的下浮率进行结算。第四,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的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异议的回复,涉案工程总价应扣除197237.43元(地下室34防火卷帘闸门91060.19元+33成品雨棚27527.64元+30成品雨棚19732.06元+27成品雨棚14736.17元+14#楼54玻璃幕墙39056.97元+配电房序号25散水5124.4元),增加集水井盖板16649.14元,因此,在未考虑下浮的情况下,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76582272.51元(76762860.8元-197237.43元+16649.14元),考虑下浮情况下最终总价款为67392399.8元(76582272.51元*88%)。
三、被告双楼公司应支付原告恒业公司多少工程款?
原告恒业公司主张,其已经收到工程款53582564.3元(包括代付),双楼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1557688.81元。
被告双楼公司主张,除了双方确认的已付工程款之外,恒业公司应按照承诺书支付资金占用费1687214.32元、增值税税差及附加税(包括个税印花税)2674880.55元,此税为工程款发票销项增值税减工程支出发票进项增值税的税差和相应的附加税。分包方还应开给总包方付款发票金额小于总包方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金额部分,分包方还应按照税法规定交25%的企业所得税,分包方承诺后期可提供所欠发票,该部分所得税暂时没有计入上述欠税金额中,工程款管理费2836351.2元(63030026.73*4.5%),三项合计7198446.07元,应在工程款中以扣除。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确认无争议已付工程款为55528829.14元,具体包括:直接向恒业公司支付以及代为支付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以及因诉讼发生的赔偿费用以及因材料供应商用材料供应商向双楼公司主张权利发生的各项费共计24792274.98元,双楼公司代恒业公司支付钢材款9908643.25元,砼款8734568.42元,脚手架费用1567044元、代付下游分包款项8254000元、临设费用292528.55元、临设增加费用150696.52元等。
被告双楼公司主张应扣除资金占用费1687214.32元,该资金占用费系双楼公司向原告恒业公司出借845万元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恒业公司的承诺书明确,经恒业公司书面申请、双楼公司审批同意,双楼公司临时代为垫付的资金,可按年利率12%的标准逐笔计算所涉资金占用费,并由恒业公司负责人按期签字确认。但经本院多次释明及要求,双楼公司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利息表以及承诺书三份,承诺书显示恒业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0日、2018年3月7日、2019年1月28日因涉案工程向双楼公司借款合计845万元,但双楼公司未提供由恒业公司负责人按期签字的确认材料、垫付款项的支付凭证等。故无法认定代垫资金的期限及应扣除的利息的数额。故对于该部分资金占用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资金往来另行结算,在本案中不再处理。
原告恒业公司的承诺书明确,双楼公司代缴的各种规费、税金、代收代缴费用等按实际发生扣除,恒业公司按照营改增的税务要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劳务增值税发票给双楼公司。经本院多次释明及要求,被告双楼公司未提供任何有关税费的证据,故无法对应扣除税费进行认定,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结算,不再本案中处理。
原告恒业公司的承诺书约定按照完成工程结算总价的4.5%上缴管理费,结合被告双楼公司在本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其要求扣除管理费的主张成立,经核算,管理费为3032658元(67392399.8元*4.5%)。
根据承诺书的约定,结算经建设单位指定审计部门核定后60日内且在竣工后6个月完成内外审计,支付至核定价的95%。余5%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三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五年经甲方认可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满三年,故应支付99%的工程款,即66718475.8元(67392399.8元*99%)。
综上,被告双楼公司应支付原告恒业公司工程款8156988.66元(66718475.8元-55528829.14元-3032658元)。
原告恒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应否支持以及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承诺书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节点。工程款的审计需要双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且恒业公司也提出了对结算的异议,根据许永远与万素康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5月8日,原告恒业公司仍需要补充相关资料,2019年5月27日形成了第一稿,2019年10月31日形成了第四稿,恒业公司提出相关结算异议,建协公司直至2021年1月13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综合上述情形及工程审计的一般期限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涉案审计报告应于2019年11月25日前形成,被告双楼公司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至核定价的95%,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总结算工程2%,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核定价的2%。双方未约定迟延支付工程的利率,原告恒业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故被告双楼公司应以6809140.66元(67392399.8元*97%-55528829.14元-3032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47848元(67392399.8元*2%)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五、被告高铭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双楼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给付责任?
原告恒业公司主张,被告高铭公司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双楼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高铭公司主张,截至2021年12月28日已经支付双楼公司工程款201601235.36元,被告高铭公司已经按约履行支付了进度款的责任,不存在欠付工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双楼公司名为劳务分包关系,实为工程转包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原告恒业公司要求被告高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有据。
第二,根据双楼公司与高铭公司的总包合同,结算经甲方指定审计部门核定后60日内且在竣工后6个月完成内外审计,支付至核定价的95%,余5%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三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2%,满五年经甲方认可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汇景名苑一期工程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已满三年,故被告高铭公司应支付99%的工程款,即205788580.47(207867253元*99%)。现高铭公司共计支付201601235.36元,尚应支付4187345.11元,故高铭公司应在4187345.11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恒业公司工程款的承担责任。原告恒业公司要求高铭公司针对双楼公司欠付恒业公司的工程款利息也承担清偿责任,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恒业公司与双楼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恒业公司可以参照承诺书主张相关工程款。经本院核算,被告双楼公司应支付原告恒业公司工程款8156988.66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高铭公司应在结欠4187345.11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恒业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56988.66元及相应利息(以6809140.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478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苏州高铭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4187345.11元工程款的范围内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156988.66元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588元,由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38元,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550元,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99550元交至本院,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99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鉴定费575000元,由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500元,由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2500元,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惠
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
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