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447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春,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施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素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房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