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亮泽电力设备厂

高港区亮泽电力设备厂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高港区亮泽电力设备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3MA1NDL008Y。 经营者:**,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高港区亮泽电力设备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所欠高港区亮泽电力设备厂的货款双方一致同意以13000元结算,此款于202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若**不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高港区亮泽电力设备厂有权以15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M×××**长安牌小汽车2020年9月1日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4.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江苏省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港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基层组织,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8.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3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