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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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288号之一
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道8号大街1号中策园4号标准厂房107-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4311768C。
法定代表人:**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古(浙江)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西路1818-2号1幢1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7C4MTA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古(浙江)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保全费3824元,共计4534元,由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