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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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7366号
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号中策园4号标准厂房107-114号。
法定代表人:**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北上新城8幢1号门413室。
法定代表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原告杭州润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