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展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北展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调秘字第00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应予以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沧仲调秘字第001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明臣
审判员 蒋柯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