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展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展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展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北展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调秘字第00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应予以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沧仲调秘字第001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明臣

审判员  蒋柯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