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594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叶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香梨大道13号建宇盛府丽苑15栋2-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70541.32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70541.32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