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1261号
原告: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
法定代表人:叶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住所地: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建宇盛府丽苑****/div>
负责人:***。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办公楼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娄铁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970541.32元,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至1万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752.7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6727.7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