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地址:库尔勒市香梨大道13号建宇盛府苑15栋2-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德安东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0日作出的(2021)新212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88,939.35元,本院于2023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含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奍、民政、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房产、不动产、网络资金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个(该冻结账户无存款,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02月27日); 3.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名下×××号五菱牌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03月05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鄯善县名下房地产、不动产、土地均无登记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动产、土地均无登记信息; 5.2023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采油管理区的未结款730,000.00元,依法予以扣留、提取(因协助单位需要三个月做资金计划,故短期内暂时无法支付);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88,939.35元,未执行标的为988,939.3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2,28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行使了***,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西   家 审判员 *** · 热西提 审判员 ***提·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热依拉 ·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