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38号
原告: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东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37355624Y。
法定代表人:焦元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系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系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29990。
法定代表人:席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元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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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唐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