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24民初1841号
原告昆明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9817473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昭宗社区昭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爱国,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大学文化,住湖北省松滋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宁宁和苑项目部。
住所地:住云南省昌宁县宁和苑项目部。
项目部负责人:何天平,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告昆明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宁宁和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昆明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以与被告协商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昆明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应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