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5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6-96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1866016-7。
法定代表人***,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昌宁县。
上诉人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向上诉人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廉政监督卡、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知上诉人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但上诉人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经多次电话联系上诉人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督促其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不到本院说明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理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