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民初98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年55岁,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