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04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市政管理处。
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铁岭市清河区市政管理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市政管理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04民初28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九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