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096号
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复兴家园3#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陈X,女,汉族,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通知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守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 欢
书 记 员 韩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