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100号
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复兴家园3#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改,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