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758号
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复兴家园3#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现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