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302号
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复兴家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签收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金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娜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