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常法连,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向广成,男,汉族,1949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女,汉族,1946年7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常强强,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丽,系常法连女儿。
被上诉人:向丽,女,汉族,1990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新庙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法连、向广成、***、常强强、向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因向照群在诉讼中去世,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常法连、向广成、***、常强强、向丽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