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539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Q477D4W。
法定代表人:*次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F09M0J。
本院在原告****被告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