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748号之一
原告:安徽成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98号华业苑门面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7098B。
法定代表人:代成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蔚,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Q477D4W。
法定代表人:胡次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成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成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成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保全费11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03元,由原告安徽成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