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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25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被告: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河清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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