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慧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慧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46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慧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起诉后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2676.5元,由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涂光熙
法官助理彭邦宇 书记员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