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3142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雄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白鹭大道泰鑫枫香苑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B9YU3K。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雄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明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佳欣
书 记 员 叶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