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异124号
案外人:***,女,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div>
法定代表人:郭雯,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以本院(2018)黑01民初568号民事裁定错误查封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利达时尚购物广场1层D3102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不动产)系其以交付全款方式从金世纪公司合法购买取得的财产。故涉案房产系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利达时尚购物广场认购书》、交款收据等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称因个人原因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望法院予以批准。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销异议申请是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那革审判员王丽敏审判员张宏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静       瑶
书 记 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