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 莉、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异99号
案外人:董莉,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世纪嘉园小高层**。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div>
法定代表人:郭雯,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莉以本院(2018)黑01民初568号民事裁定错误查封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董莉称,利达时尚购物广场J110号、J111号精品屋(以下简称涉案不动产)系其以交付全款方式从金世纪公司合法购买取得的财产。故涉案不动产系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利达时尚购物广场认购书》、交款收据等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民初56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七政街、木兰街围合处世纪嘉园小区1栋商场一层建筑面积1679.38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352.26平方米;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黑01执689号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据的时限及逾期的法律后果。上述被查封的商场一层、二层房产其中包括涉案不动产。
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1年9月1日其与被执行人金世纪公司签订《利达时尚购物广场认购书》,购买涉案不动产,金世纪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出具其交付全款490,000.00元的收据。案外人未提交其占有使用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金世纪公司就涉案不动产签订了《利达时尚购物广场认购书》,交付了全款,但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未实际占有使用。故案外人的异议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董莉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那革审判员王丽敏审判员张宏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静      瑶
书 记 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