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异86号
案外人:***,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div>
法定代表人:郭雯,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以本院(2020)黑01执689号执行裁定错误查封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世纪嘉园A座复式x号住宅(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系其以全款购买方式从金世纪公司合法取得的财产,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故涉案房产系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房款收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进户通知》、物业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黑01执68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122号-6号(建筑面积929.87平方米)、122号-7号(建筑面积929.87平方米)、122号3层(建筑面积2701.73平方米)、122号4层(建筑面积2787.78平方米)房产;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黑01执689号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据的时限及逾期的法律后果。上述查封的122号4层房产其中包括涉案房产。
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0年12月30日其与被执行人金世纪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购买涉案房产的总价款为580,000.00元,金世纪公司于当日出具其交付购房首付款300,000.00元的收据;2011年2月24日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80,000.00元;同日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两份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支付金世纪公司252,000.00元及28,000.00元两笔款项;2019年9月20日金世纪公司发布《进户通知》告知买受人办理进户手续,2019年9月28日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案外人交付物业等费用的收据。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金世纪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了《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另外,金世纪公司未将出售的房产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案外人未能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其个人无过错。故案外人的异议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x号住宅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那革审判员王丽敏审判员张宏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静      瑶
书 记 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