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初26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与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黑0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0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222.00元,减半收取计1111.00元,”有误,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
审判员  郎晓侠




























审判员   周 磊

审 判 员 刘 峰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鲁

书 记 员 赵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