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初267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芹,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57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郭雯,该公司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郎晓侠审判员周磊
审判员 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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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鲁
书记员赵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