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初261号
原告:**,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57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郭雯,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庆军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贾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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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