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鑫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安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602民初8048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QQ02M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置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鑫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720元(180元/天×4天)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发包人安徽汇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汇兴公司)与承包人安鑫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鑫置业承包了安徽汇兴公司“年产100万箱艾热灸、热灸贴系列养生产品生产线项目”。后被告将其中的部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并由其招用***等人进行施工。2020年5月16日,原告在工作时掉进搅拌机,被搅拌机绞伤左小腿受伤,后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5日,原告出院。出院后,被告不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鑫置业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的原告没有聘用合同或者协议,被告没有向原告发放任何工资或者其他费用;二、被告第一项请求不存在,第二项请求更不存在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安鑫置业承包了安徽汇兴公司“年产100万箱艾热灸、热灸贴系列养生产品生产线项目”,后安鑫置业将其中的部分业务发包给***并由其招用***等人进行施工。2020年5月16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2021年6月16日,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皖亳劳人仲不(2021)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自认由***招用,并非由被告直接招用,被告也未对原告进行实际管理,***的证人证言称“***在给我在汇兴生物科技公司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掉进搅拌机里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鑫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