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18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吉融支行账户内存款197657.95元;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执行款208,250.44元(包括执行费2823元);2021年5月2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2823元,将剩余执行款205,427.44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181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吉融支行账户内存款197657.95元的冻结。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徐明军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