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财保109号
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许家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本院(2019)吉2401执3924号案件中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执行款795567.80元予以保全,并以其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戴明友民事纠纷一案欲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前提下,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向被申请人***支付本院(2019)吉2401执3924号案件执行款795567.80元;
二、查封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吉市局子街2325c号2001、延房权证字第659750号、房屋编号为9-18-47-2001、建筑面积为161.26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4498元,由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