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延边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7693号

原告:***,女,汉族,原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电话:136143303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原告***丈夫),男,汉族,原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莹,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原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原告***哥哥),男,汉族,原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莹,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许家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家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延边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暂计人民币14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二原告作为股东的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时任经理张延龙与被告达成关于装修该公司位于延吉市铁南路电力B区办公场所、小区绿化及改造、大理石地面、挡土墙、彩砖地面、水泥地面等工程的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了上述协议,于当年即将各项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交付后,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因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拖延至今。2015年6月18日,延边龙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销,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确认未清理额债权债务由***负责。二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与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张延龙而不是二原告,故二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卿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