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156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青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俞雪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青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78号1幢2049室。
法定代表人:张娜。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青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并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雅静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吴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