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1439号
原告:张家港光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408。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光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光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光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