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2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三和大桥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8468804E。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广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红旗路交汇向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1***16498E。
法定代表人:胡继全,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广川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2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澜泊湾1D号楼-1***6、-1***7、-1***8、-1***9、-1290五个车位。2018年12月14日,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2247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楼××、××、××、××、××五个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