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460号
原告:***,女,199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民航空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民航空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