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航空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民航空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460号 原告:***,女,199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民航空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民航空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