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7358号
原告:***,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刚(系原告之夫),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1288037U。
法定代表人:刘炳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刚及被告宏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于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5月29日,原告将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津HB××**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小区内时,小区内的树木将涉案车辆砸坏,造成车辆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应对树木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并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树木折断造成小区业主损失,但被告对原告损失不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宏舜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理由,其已尽到对树木的养护、维护责任。按照天津气象台发布的蓝色大风预警,2022年5月29日中午至前半夜,天津地区有北风5-6级、阵风7-8级。原告作为车辆使用人在大风天气远离树木、路牌等是常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私家车按规定停放,不准乱停乱放。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第五章遵规守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因此物业在本次事件中不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作为树木管理人是否对倾倒树木已尽到足够的管理、维护义务。被告提交树木养护照片打印件4页,原告认可其中1张照片系其所在小区,对于其他3张照片不认识是否系其所在小区,故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及照片内容,本院对被告对小区内树木进行过养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由于该组照片无法显示养护时间及养护范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在涉案事故发生前的合理时间内被告对涉案倾倒树木进行过养护,故本院对被告所称其已尽到足够的管理、维护义务的主张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关于“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倾倒的树木为新旭园小区内树木,而被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提交的照片无法显示对小区树木的养护时间及范围,且其作为小区树木的管理人应当对大风等恶劣天气状况可能引发的树木倾倒等风险有所预见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此亦应属于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人的日常养护管理范围,现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即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而是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树木之下的小区内道路一旁,亦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故原告对其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关于损失数额,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发票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车辆损失数额4,200元予以确认,即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1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令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斌
书 记 员 徐宝祖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