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7056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洋,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1288037U。
法定代表人:刘炳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