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870号
原告:***,女,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陆飞,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502-4。
法定代表人:何冠华,总经理。
被告:柏泽越,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
津市东丽区。
被告:刘雪瑶,女,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
法定代表人:刘炳洪,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柏泽越、刘雪瑶、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令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晓斌
书记员徐宝祖
速录员郭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