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11048号 原告:***,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多层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舜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修车费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22年9月22日晚8时左右,原告所有的奥迪牌轿车在育才里小区内停放期间,小区内路灯倾倒,将原告的车辆砸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后原告报警,并已修理完毕。原告认为,小区内路灯应属被告公司管理维护,因被告未能维护或修缮好造成路灯倾倒,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拒不照价赔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权益。 宏舜物业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同意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22年9月22日晚8时左右,原告所有的奥迪牌轿车在育才里小区内停放期间,该小区内路灯因风倾倒,路灯杆砸到原告的车辆右前部,致使车右前部车灯、保险杠和车盖子受损。原告拨打110报警,公安南环路派出所出警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将车送至天津一路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19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被小区内路灯杆砸损,通过证据显示,路灯杆底部锈蚀严重,被告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路灯杆倾倒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