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1071号
原告:成都三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郫县安靖镇土地村8组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朱闻博。
原告成都三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三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三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洪伟
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